2018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是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集体主义精神,按照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通过职工个人交费或职工、单位、工会共同负担等方式筹集资金,在职工遭遇重大疾病(或患病住院)等特殊困难时,向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群众性互助活动。
二、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是一个怎样的互助活动?
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是市总工会继成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之后,为满足单位职工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互助保障需求,而推出的一个全新的互助保障项目,使参加职工在患病住院时,即能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又能得到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三、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四、怎样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并由参加单位将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五、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每期周期为一年,本期互助活动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201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首次参加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执行90天观察期(如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并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或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超过30天后继续参加本互助的视作首次参加,仍须执行90天观察期)。本期互助活动参加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
六、互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费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本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3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七、职工综合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1、个人缴纳;
2、单位福利费开支;
3、工会经费列支;
4、其它。
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列入成本”;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中关于“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指导意见》(鄂工办[2014]34号)中关于“在筹资方面,以单位行政资助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在职工个人自愿前提下,按权利义务对等精神,可组织单位职工个人缴纳”。
八、参加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能享受哪些互助待遇?
(一)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其给付办法如下: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二)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在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同时,可向互助办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其给付办法如下: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慰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1、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第91天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给付3000元。2、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①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②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③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九、如何办理互助待遇的申请手续?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或直接到设在本辖区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申请互助待遇的不同种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独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可到武汉职工医疗互助网www.whylhz.com中“资料下载”一栏下载);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医保部门公章的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如参加人需要索回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申请给付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和复印件,经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回);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独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3、经医保定点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4、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等有效票据的复印件;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同时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3、经医保定点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4、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医保部门公章的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如参加人需要索回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申请给付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和复印件,经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回);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结算(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十一、不承担互助给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住院医疗互助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6、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7、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给付责任:
1、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2、首次参加的职工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3、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4、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5、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6、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
7、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动乱、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8、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9、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二、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是否还能享受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待遇?
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的权利,但仍可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