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工会文体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06浏览次数:4179

江工〔201114

 

 

关于江汉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管理

暂 行 办 法 的通 知

 

各基层工会∶

江汉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汉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江汉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送:各基层工会

抄报:市总工会办公室

抄送:学校办公室

江汉大学工会委员会                    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

共印30


 

江汉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帮助、指导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特制定《江汉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江汉大学的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是在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建立的校内教职工开展业余文体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江汉大学工会的管理。

第三条  江汉大学的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具有思想性、娱乐性、趣味性的文体活动,促进教职工的交流与沟通,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为建设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服务。

第二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的成立与撤消

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一般以单项业余文体活动为组织活动基本内容,组织名称一般要体现与该项文体活动的关系;同一文体活动项目,一般不重复设置协会(社团)。

拟成立或原来已经按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的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具备下列条件,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或登记申请:

(一)有明确的协会(社团)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的名称(必须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并在前面冠以“江汉大学教职工”);

2.协会(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3.协会(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换届选举办法;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社团)的活动形式(内容、方式)、组织纪律;

6.经费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二)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较好的群众活动基础,成员人数在20人以上;其中在职职工不少于60%

(四)有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的成立、登记程序:

(一)拟成立或原来已经按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的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由筹备小组或原组织负责人向校工会提出成立或登记申请,填写“江汉大学工会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登记表”,包括本协会(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附送会员名单、当年活动计划及管理制度等书面材料(请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准予成立或办理登记手续和备案。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因下列原因之一,校工会将予以撤消或注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三)成员人数连续两年不足15人;

(四)按本暂行办法协会(社团)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五)协会(社团)本身提出要求注销。

第三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成员和负责人

第七条  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的条件:

(一)本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社团)章程,服从协会(社团)领导;

(四)参加协会(社团)活动,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退出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本协会(社团)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本协会(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本协会(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协会(社团)交给的任务;

(四)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一般设会长(团长)一名,副会长(副团长)一至二名,秘书长一名,由协会(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得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才能当选)。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组织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本协会(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活动能力;

(三)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本协会(社团)各项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应遵守的规则

第十一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应积极开展健康、文明、娱乐、安全的文体活动,为教职工自愿参加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经费有专人管理,收支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每个年度向会员公布并在年检时向工会报告。

第十三条  积极发展会员,吸收更多教职工参加本协会(社团)业余文体活动;同时也要及时办理成员自愿退出本协会(社团)和成员被协会(社团)作退出或开除处理的手续。增加和被作处理而减少的协会(社团)成员名单应及时向校工会报告。

第十四条  各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应积极承担需要本协会(社团)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活动和承办相关活动的任务。

第十五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应认真履行登记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手续。

第五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校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的管理,并对协会(社团)的工作进行考核。

每年3月,各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进行一次年检。经自查后(在每年331日前)向校工会提交下列材料以接受年检:

(一)本协会(社团)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可附参加省市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奖材料);

(二)经费(会费、自筹资金和工会支助款)收支情况报表;

(三)本年度重新登记的老会员名单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四)下一年度活动计划。

第十七条  工会对各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后,达到合格要求的予以通过;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视具体情况或促其整改,或予以注销、撤销。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一律予以注销。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一)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

(二)非特殊情况,当年成员人数不足15人;

(三)经费管理不善,账目不清,不向成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四)没有特殊原因,不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义务和手续的。

第十八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中在职职工人数比例小于会员总数的60%的,该协会(社团)可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主管。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每年对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给予一定数量的基本经费支持。基本经费暂定1000元,以后可根据工会的经费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成员有20名以上的协会(社团),每增加满10名成员,由协会(社团)申报,工会增加支助(基本经费的百分之十),但对一个协会(社团)增加支助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基本经费数;以年度划分,增加成员时间以协会(社团)向学校工会申报当天计,不满半年的,当年不计增加支助。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成员受校工会选派,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活动的,其经费由校工会负责。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提出方案并经学校工会和有关部门同意,在校内开展全校性体育比赛活动的,经费由该协会(社团)自筹,工会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1. 江大工会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登记表
2.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成员名册
3. 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年度活动计划
4. 江大工会教职工文体协会(社团)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