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 江校〔2008〕37号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附件: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广大教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教职工及家庭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互助暂行办法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经江汉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了做好医疗互助金申请与给付、身故抚恤金申请与给付和医疗互助金的管理工作,经研究,成立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医疗互助办)。办公室由潘志强、罗毅、李茜、涂克强、王德顺、涂银姣等同志组成。潘志强任办公室主任。
二、医疗互助工作要求
(一)教职工医疗互助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教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行为,它主要帮助参加教职工解决患重大疾病及身故的特殊困难,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动员宣传,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各基层工会要派专人(1名工会委员)负责统一组织登记,按要求填写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一式3份(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档。
(三)校医疗互助办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热情为教职工服务,加强工作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做好患者(参加者)材料复核审定和申请给付工作。
(四)校医疗互助办负责做好在申请给付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协调、处理、裁决。
三、附属单位可根据办法参照执行。
附件
第二条 此办法互助对象为江汉大学在册在岗的教职工(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三条 参加人在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向江汉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简称校医疗互助办,设在校工会)申请互助待遇:㈠恶性肿瘤;㈡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㈢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㈣再生障碍性贫血;㈤侵蚀性葡萄胎;㈥重型肝炎;㈦颅内疾病需要外科手术;㈧心脏瓣膜置换术;㈨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以及重大脏器的损伤;㈩严重烧伤;(十一)急性重症胰腺炎;(十二)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十三)主动脉手术;(十四)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十五)严重免疫性疾病;(十六)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十七)脑中风后遗症;(十八)严重帕金森病;(十九)严重传染疾病;(二十)严重糖尿病。(以上20种疾病具体定义见第二十条)。
第四条 本医疗互助期限每3年为一周期,本周期从2008年5月1日零时起到2011年4月30日24时止。
第五条 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登记按要求填写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一式3份(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 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100元,(学校行政出资40元,学校工会出资30元,教职工个人出资30元。个人费用由学校财务代扣)。
第七条 参加人在有效期限内患病在(中心城区为三级甲等医院,远城区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校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15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九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㈠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的疾病直接引致身故,可由直系亲属凭医疗机构出示的病故证明和相关手续到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3000元。㈡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重大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可凭有关手续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5000元。
第十条 互助期满时互助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在互助周期内,新调进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及时补办参加手续,费用不变。调出的教职工费用不退,责任同时免除。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本办法承担互助责任:
(一)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二)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三)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因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重致残及死亡的:
(五)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人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指的行为,本办法即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费用不退。
第十四条 凡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内的病种,不列入本办法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非因病原因直接引致身故的,不列入本办法承担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责任。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一)医疗互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1. 参加人因患病
参加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出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检验报告单、病史卡――30天内给付。
2. 参加人因病身故
直系家属填写给付申请书――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30天内给付。
(二)身故抚恤补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1. 3000元补助金领取(本办法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系亲属填写给付申请书――直系亲属出示医疗机构的病故证明及相关材料――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30天内给付。
2. 5000元补助金领取(本办法互助范围以内继发性疾病):直系亲属填写给付申请书――直系亲属出示医疗机构的病故证明及相关材料――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30天内给付。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校医疗互助办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 校医疗互助办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材料后,20天内将审批结论通知参加人,3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启动医疗互助责任。
第十八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由校医疗互助办管理,其资金的运作、结算和管理,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和监督。医疗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学校行政和校教代会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 医疗互助金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专用帐户、帐户设在校工会,资金专款专用。本期内结余资金直接滚转下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恶性肿瘤。经诊断,确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和放、化疗,属于恶性肿瘤的各种疾病。
(二)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三)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实施了开胸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症,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五)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六)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七)颅内疾病需要外科手术
指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八)心脏瓣膜置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术。
(九)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以及重大脏器的损伤
(十)严重烧伤(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 皮肤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
2. 中、重度的毁容;
3. 影响大关节功能。
(十一)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十二)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十三)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四)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1.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⑴眼球缺失或摘除;
⑵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⑶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严重免疫性疾病(包括以下内容)
1. 强直性脊柱炎;
2. 红斑狼疮;(造成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3. 重后肌无力;
4. 免疫系统类风湿。
(十六)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等心脏疾病。病变造成心功能衰竭必须达到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或四级以上。
(十七)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经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化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指原发性)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十九)严重传染疾病
1. 非典性病毒;
2. 流行性I型脑炎;
3. 人禽流感;
4. 晚期血吸虫病;
5. 出血热;
6. 鼠疫;
7. 霍乱。
(二十)严重糖尿病(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博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校医疗互助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江汉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8年4月25日第二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