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者:张亮月发布时间:2010-09-25浏览次数:6022

武汉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一、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主人翁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教育创新,促进武汉教育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校园,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特制定《武汉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武汉市属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教代会建设要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管理,推进学校民主进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党在学校的中心任务,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四)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和加强教代会建设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职责。学校党组织领导教代会工作,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工作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学校行政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证;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指挥和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五)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五十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两者性质、职权和作用相同。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二、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管理

(一)依法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处、室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其中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和四十五岁以下中、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他们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比例,还应该考虑民主党派、归侨、少数民族教职工有代表当选。

(四)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五)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方能当选。

(六)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七)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或组、下同)活动。代表任期未满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代表丧失条件的,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可作出撤消代表资格的决定,并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宣布。
   
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八)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非教职工代表中的学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教职工、学生和退休教职工可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

(十)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十一)教职工代表的罢免由本单位教代会会审议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十二)教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学校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 教代会内部组织形式

 1、主席团

教代会召开正式会议对应设主席团。教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可不设主席团,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筹备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工会主席兼任。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下同)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每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或组长)一名,副主任(或副组长)一至二名。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案审理委员会:负责大会提案的征集,归类整理,依据《提案规则》确定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提案,向大会作出报告,确认后分发各分管领导,并督促提案的落实,待下次教代会召开前向分管领导收回提案表和由分管领导填写的提案落实情况的回复表。除向提案人会商落实情况外,须将回收的表格加以整理,写出详实工作报告,并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工作报告》。

(二)教育教学委员会:与分管领导和教务、政教处紧密配合,经常了解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动态,开展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各项活动。

(三)生活福利委员会:配合学校党政工积极开展关爱教师系列活动,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福利情况,为群众多办实事和好事,向学校领导反映群众的疾苦和呼声。

(四)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负责对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向干部反馈群众对干部的评议情况。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定期和不定期的研究工作,开展活动。

3、教代会联席会议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在工会主持下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标志。学校教代会有四项主要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教代会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依法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重要经费使用、基础建设和自筹资金使用方案等。一般工作程序是:
    1、校长应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一周前,通过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公布决策的意向、目标、依据和措施。

2、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对校长的决策意向进行论证和研究,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团,发动教职工献计献策,为完善校长的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3、校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充实和修改决策方案。在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召开教代会,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就校长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意见和咨询,校长应予以回答和说明,最后由校长决策。教代会对校长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但必须按校长的决策执行。

4、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向校长提出实施决策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校教职工为实施决策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等。

(二)审议通过权
   教代会依法对学校教职工奖惩晋升条例、教书育人条例、内部岗位设置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职务聘任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议通过权,由校长颁布施行。一般工作程序是:

1、校行政方面提出上述各项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应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一周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征求本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做好审议准备。

2、召开座谈会,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并由教代会有关专门小组归纳后向校长反馈,也可以由校长直接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校长对规章制度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然后正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4、在教代会上,校长就有关方案作关于修改、补充和维持原意的说明,请教职工代表咨询,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表决达不到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同意的即为否决。在教职工代表意见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不应急于表决,应反复讨论,待意见基本统一后再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在行使否决权时应当慎重,要注意把对某项议案的全盘否决和对其中部分条款的否决区别开来。凡经过教代会否决的议案,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强行实施。同时,教代会单方面修改的有关议案,未取得校长的同意,也不能实行。

5、教代会通过有关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审议决定权

教代会依法审议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事项。行使这项职权的一般程序是:

1、教代会召开前,校长就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向教代会专门小组通报,并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将议案交教代会代表。

2、通过教代会预备会议或召开教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收集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

3、校长在对有关方案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经教代会审议决定后,学校各有关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校长如对教代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校长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

(四)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依法行使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的职权。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是教代会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因此,教代会可与组织人事部门配合,每年共同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1、教代会负责评议工作的专门小组同学校党组织、工会和人事干部共同组成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议干部方案和具体组织实施。

 2、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组织教职工代表和学校领导干部学习有关文件,掌握评议干部的政策、内容、重点和方法,做好教职工代表和被评议干部的思想和发动工作。印制好民主测评表格。

3、中层以上领导向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述职,述职后,进行民主测评。会后由教职工代表收集教职工群众的意见,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评议。

4、教代会专门小组负责整理综合群众意见,由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意见。

5、召开教代会,总结评议工作。必要时,可根据主管部门部署,讨论通过对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奖惩或任免的建议,并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学校干部的重要依据。

教代会在行使各项职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经济、财政、干部管理等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必须在教代会《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必须把维护国家总体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正确协调好学校内部的劳动关系和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坚持原则,抑制不正之风。

(三)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时,应根据每次大会的中心议题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规范化要求,把各种程序和方法结合运用。

五、 工会组织的职责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代会条例,制定本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2、起草召开教代会实施方案并按方案的规定,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主持教代会筹备会、预备会和大会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代会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教代会闭幕后,组织传达学习会议精神,督促大会有关决议的落实,开展日常的民主管理活动。按照教代会报告制度及时填写教代会报告表,并呈报上级工会。

5、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教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法律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

6、定期检查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小组和代表团的民主管理工作情况,总结表彰和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学校教代会工作情况,定期和学校行政领导沟通情况,主动争取行政的支持。

7、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8、组织学校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

9、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活动。

10、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11、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 召开教代会的工作程序

(一)教代会的筹备
    1)成立教代会筹备小组(或委员会)。筹备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

2)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3)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表,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半个月。提案内容主要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单独或几人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并审查、立案。立案应遵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实施价值与实施可能的原则。

4)校长工作报告和其他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应于教代会预备会一周前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5)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6)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7)提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8)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9)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10)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11)筹备小组向党组织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2)党组织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13)学校召开教代会必须向上级工会书面报告,上级工会必须五日内做出答复。教代会闭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召开教代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二)教代会预备会议

1)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小组主持。教代会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2)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4、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5、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6、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召开大会的其他事项。

3)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三)教代会正式会议

1)教职工代表大会须在与会正式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可宣布召开。

2)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3)主要议程(下列议程可以从实际出发,并非要在一次会议完成,可在当年内分两次会议进行)

1、校长工作报告。

2、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3、教代会筹备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4、工会负责人作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5、工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就各代表团的意见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8、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四)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1)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2)校长组织落实代表提案,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3)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4)出现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党委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七、 乡镇学校教代会

(一)乡镇所属中学、小学统一建立乡镇教育工会的,应建立和健全乡镇教育党委领导下的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教育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乡镇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工作程序,与学校教代会相同。

乡镇所属中学、小学分别建有党支部和工会的,应分别建立中学和中心学校教代会或教工大会。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乡镇学校要建立二级民主管理

1、凡建立乡镇教代会的,该乡镇所属中学和小学应分别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可以分别召开教代会或教工大会,也可以建立民主管理小组。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由本校出席乡镇教代会的代表和校分工会委员或工会小组负责人组成。其职权及工作程序与学校教代会相同。乡镇教育工会应对中、小学校的民主管理进行指导。

2、农村小学的民主管理。遇有重要问题需决策时,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平时的民主管理,可以由村小工会小组负责人和参加中心学校教代会的本村小学代表共同负责,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心学校教代会精神,参与有关决策的讨论研究,反映和维护本村小学教工的合法权益。

八、附则

(一)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社会力量办学)。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参照执行。

(二)本规程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授权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