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经2004年11月4日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校教代会设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的规定,为做好我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工作,特设立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教代会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设委员13人,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
第四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干部考核等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听取和收集教职工代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教代会。
三、参与中层上干部年度考核和评议干部工作,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参与听取校级干部的述职报告,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办事、注意保密。
第六条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如因参加干部评议工作而受到打击报复。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应及时提请校教代会和上级组织维护权益和处理。
第八条 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讨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