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民主管理  教代会

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09-11-05浏览:5473

                                             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校职能部门承办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我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四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五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由本届教代会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届内成员如需调整,要经代表大会确认。提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教代会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依照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3.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同校长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
4.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得不够认真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5.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工作。
6.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等项工作。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上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分别进行提案立案审查和研究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准备向代表大会报告的文件。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提案文秘及提案整理、移送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做到“三性八点”要求。“三性”指的是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八点”为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十一条 提案人:
1.我校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提出提案;
2.教代会的各代表团或各团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3.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
(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权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
1.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3.未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提案;
4.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
5.仅涉及提案人自身或其他个别人的具体问题;
6.有关学术问题。
第十三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案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以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团全体代表签名。
第十四条 提案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时征集的提案,次年召开的教代会答复提案。
2.提案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的2个月之前,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的15个工作日之时,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与审查提案。
3.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2.规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期限。
3.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订要求与书写格式。
4.发提案表。
第十六条 提案的收集:
1.收集提案表,并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内容有: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3)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部分;
(5)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
2.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作简单登记;对不合规范的提案退回重写。
第十七条 提案的整理:
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对准备提交审查的提案进行分类。
A:交审提案组;
B: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组;
C:不予受理的来函组。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经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提案的审查程序:
1.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
(1)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2)审查交审提案(A组),经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决定:
①其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提案号;
②同一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号;
③不能立案的,划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B组)。
(3)复审B、C两组,以避免遗漏。
2.汇总立案提案。
3.提案委员会主任草拟《提案审查报告》。
4.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审查工作与审查报告草稿。
5.提案委员会讨论主席团的意见,进行修改。
6.提案委员会上任向教代会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案审查报告》通过之时,即为提案立案时间。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根据提案的内容会同校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校行政单位、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召开会议部署提案落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办提案的单位、部门在收到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给予:“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不能实现”等明确的答复,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并回复提案工作委员会存档,复印件除了留承办单位之外,送主提者一份。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答复:
1.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该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并抄送校提案委员会,同时抄送校办公室。
2.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应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按自己的职责办理和答复(并案的提案,同时给予答复)。
3.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4.承办单位向提案者寄送书面答复的同时,附上《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该表由提案者填写后寄送提案委员会。
5.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督促提案的办理,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报告。
第七章 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广大教职工,不仅限于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和建议,随时都可以填写《江汉大学教职工意见、建议表》,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达。提交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也应该考虑“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有比较具体的建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批转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包括未能立案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转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遵照本办法第六章的精神,认真办理,及时答复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提意见人转达承办单位的答复内容,并听取反馈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施行。


1.  提案表